“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后能起;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后能起;身自执事而后行者,面垢而已,”儒家固自言之矣。
《宋书·礼志》引《尸子》云:“禹治水,为丧法,曰:毁必杖,哀必三年,是则水不救也。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,死于泽者葬于泽;桐棺三寸,制丧三日。”此即墨者薄葬之论。儒家力攻墨氏,然事势所迫,却有同于墨氏而不自知者。
《记》曰:“久而不葬者,惟主祭者不除。”魏氏东关之役,失亡尸柩,葬礼无期,遂不得不制令释服,使其子弟不废婚宦,《晋书·礼志》。江左亦不得不申明其制矣。见《陈书·儒林·沈洙传》。
善夫!郑鲜之之言之也,曰:“求礼当先远大。沧海横流,家国同其沦溺。若不仕也,则人有余力,人有余力,则国可至乎亡,家可至乎灭。当斯时也,匹妇犹忘其身,况大丈夫哉?”《宋书》本传。夫亦安得因丧而废事也?
第四节 宫室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