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社会青年廖东。”
姜芮书翻了翻案卷,“你们没有申请这名证人到庭的记录。”
“这名证人是二次开庭后才找到的,对本案有至关重要的作用,希望审判长特别允许。”原告律师恳请道。
“被告方不能同意这个申请!”萧然断然反对。
原告律师马上道:“这个证人将证明被告采取了不合法手段控制继承人,使继承人立下将财产全部交给被告的遗嘱。”
控制被继承人?姜芮书微微挑了挑眉,这反转有点大啊……
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,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,受胁迫、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。
原告无法否定遗嘱的真实性,想要反对被告继承遗产,就只能否定遗嘱的有效性,而想要否定遗嘱的有效性,最好的方式是证明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,即继承人采取了不法手段获得遗嘱。被告长时间跟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,真想做什么的确很方便,关键就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