还有另一个基本的观点:如果我们问,凭什么自身说自己受到了尊重,回答应是,受到尊重在原则上并不是由于他的某些实现,而是在根本上出于他的能力。关于能力的真正意义,有必要看一看梅洛-庞蒂(Merleau-Ponty)的“我能”,并从物理方面到伦理方面来理解它。我是这样的一种存在,他能评价他的行为,视某些行为的目的是好的,能够自尊,自己认为自己是好的。“我能”的话语必定是一种针对我的话语。其中的重点是动词,是能一为,在伦理的意义上对应这一能—为的就是能够—判断。所以问题在于弄清楚,他人的这一中介是不是包含在现实化能力的轨道上了。
此问题与任何修辞无关。一如泰勒所看到的,这是政治理论的要害所在。某些研究自然权利的哲学设定了这样一种完全主体,此一主体在进入社会前就具有各种权利。这样,这一主体对公众生活的参与在原则上便是偶然的和可以免除的,个体——在此假设的意义上应称为人格——须从国家那里得到在他之外建立之权利的保障,而又不使他感到这是一种内在的义务,必须参加为社会的完美而制定的规章制度。先于所有社会联系而建立的这一权利主体是无法驳倒的,除非我们斩断此主体的根。在它的根上,他人作为能力与现实化的中介作用被错过了。